私立学校在美国存在了几百年之久了,已被接受为教育体系中很有价值的一部分。世界最著名的高等学府哈佛大学,始于1636年在波士顿创建。1693〜1769年又陆续创办了威廉玛丽学院、耶鲁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达特默斯学院等私立大学。由于美国联邦政府长期以来对公、私立学校在教育立法、财政资助、信息服务等方面,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政策,形成了公私立学校并存,互相竞争,互相促进,共同推进美国教育发展的局面。 私立学校在美国贏得今天这样的地位,并非没有经过斗争,有一个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即美国有名的“皮尔斯控诉修女案”。 1922年,俄勒冈州选民投票通过一项法律,要求所有3~16岁的孩子必须就读于公立学校。这实际上等于宣布私立学校为非法。有两所私立学校向联邦法院,对新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提出了异议。两所学校中,一所由耶稣与玛丽修女会经营,另一所名叫希尔军事学院,是一所营利性学校。 俄勒冈州当局辩称,强制人公立学校是必要的,可以保护孩子免受各种伤害。该州还声称,私立学校有可能分裂社会,伤害爱国主义精神。而两所私立学校则辩称,该法律剥夺了学校作为商业机构运作的权利,使教师不能以专业身份工作,家长不能选择学校,也剥夺了孩子们选择学校的权利。所以该法律将损害家长的权利,而家长支配子女的权利是“家长自由权利中最具有实质的一部分”,该法律不仅干预了作为个人的家长的自由,还干预了作为群体家长的自由——家长作为一个支援私立学校办学的团体,其自由权受到了干涉。 美国最高法院于1925年做出判决,认同该两所学校的观点,认为俄勒冈州这部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法院宣布:该法“无理地干涉了家长及监护人选择对其子女进行抚养及教育方面的自由……”联邦所有各州政府所仿效的关于自由的基本思想,不允许各州以任何迫使学生只接受公立教育的方式来行使其标准化的普遍性权力。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还对拥有并经营私立学校的机构给予保护,以防止各州由于干涉了家长及子女选择私立学校的权利而影响私立学校的发展。 随着皮尔斯案判决的生效,家长选择私立学校的权利成为了“看得见”,政府有义务尊重这一权利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