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的基本义务首先是必须履行法律的义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有: 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是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的,是法律对一般法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幼儿园是育人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是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此项义务中的“法律”包括宪法也包括教育法等国家教育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如《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教质量与办园水平 幼儿园在整个保育教育活动中,始终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确立的国家教育方针,按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目标,面向全体幼儿注意个体差异,实施全面发展教育。同时,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标准,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育人环境的细节管理,保证幼儿的安全健康,保质保量完成幼儿教育工作任务。 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幼儿、教师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人园标准的幼儿人园等。第二,当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幼儿、教师及其他员工合法权益时,幼儿园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査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幼儿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这项义务的确立,有助于形成一种幼儿园、教师和幼儿的良好关系,保持幼儿园秩序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适合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项义务的实质,是幼儿园有保障家长了解幼儿在园情况的知情权,是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联系和沟通的需要。所谓“适当方式”是指幼儿园采用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园联系簿、家长园地、家庭访问、半日活动、家长开放日以及举办各种家园互动亲子教学成果发表会和展示会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方法,满足家长了解幼儿在园表现等情况的需要。所谓“提供便利”一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幼儿园不得拒绝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情况的请求;二是幼儿园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如幼儿的健康与学习的质量,帮助家长行使此项知情权。但是幼儿园在履行此项义务时,应特别要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民办幼儿园虽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收费价格,但必须履行招生收费审批手续。要按照成本核算原则,公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家长、社会及时公布收费项目,便于家长和社会监督。不履行此项义务,不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幼儿园变成牟利的工具,都是非法行为。幼儿园及其直接负责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 幼儿园应当对各级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査、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这是幼儿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独立法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特别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确立的“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幼儿园自觉地把保育教育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办园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