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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部分幼儿园收费标准上调

时间:2013-06-14 13:46来源:http://yr.89sp.com 作者:英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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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示范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00元/生•月●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今天,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从3月1日起,济南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将按照新的管理政策执行。今后,济南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四费合为“保教费”用于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据了解,我市目前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已执行9年多,主要的收费项目包括: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等内容,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现行的收费标准综合为:实验示范类幼儿园250元/生·月,一类园184元/生·月,二类园155元/生·月,三类园139元/生·月,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此次规范调整后,将现行的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为“保教费”)。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之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收取的费用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
      济南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内时间除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园内时间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四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均上调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经费来源保障情况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了分类等价定价管理。
      全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调整为实验示范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00元/生·月。
      对实行差额财政拨款和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差额财政拨款的公办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幅度内制定,并报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三部门提出了新的管理手段。对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质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同级别无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加强民办园的收费备案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对于没有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执行而是采取折扣、降价等多种方式招生的幼儿园,民办园在招生前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幼儿园在入园期间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
      市物价局要求,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持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民办幼儿园持《办园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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