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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监护孩子,家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4-03-25 16:22来源:http://yr.89sp.com 作者:编辑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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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晨和翔成是某幼儿园中班的同班小朋友。某日下午,大部分幼儿吃完加餐后,教师指导幼儿一个个排队漱口、如厕后陆续进入活动区活动,王老师在外屋美工区指导幼儿制作手工,保
明晨和翔成是某幼儿园中班的同班小朋友。某日下午,大部分幼儿吃完加餐后,教师指导幼儿一个个排队漱口、如厕后陆续进入活动区活动,王老师在外屋美工区指导幼儿制作手工,保育员马老师在里屋指导幼儿玩游戏。明晨在喝完水后,被从卫生间出来的翔成撞倒在地,王老师发现后问道: "明晨怎么了?"明晨回答:"翔成把我撞倒了。"王老师问:"你没事吧?"明晨回答:"没事!"
 
明晨爬起来后也没有哭闹及异常表现,然后就进入"汽车城" 和其他三位小朋友一起玩汽车。后来明晨妈妈入园接明晨,明晨对妈妈说胳膊疼, 需要妈妈帮助脱裤子上厕所,教师和家长这时才发现明晨左前臂肘关节处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家长带明晨到医院就诊,检查显示:左側尺骨骨折、左侧桡骨可疑骨折,需要石膏固定4周,定期复查。

事发当晚,班主任多次打电话给家长,询问幼儿的治疗进展,并于晚7 点到明晨家看望。第二天一早班主任将此事及时上报园领导,并与翔成的妈妈取得联系,讲述了事件经过。翔成家长了解事件原委后,于当日下午到明晨家探望,双方家长对此次意外事件进行了协商。班主任下午打电话询问明晨家长协商的结果时得知:翔成家长表达了他们的歉意并愿意承担明晨的全部诊疗费用,因明晨需要石膏固定4周,故明晨家长的意见是4周后再计算全部的医疗费用。

班主任了解到去年明晨在园内投了该市的医疗保险,便收集了关于保险的一系列资料,协助明晨家长尽快给明晨办理保险索赔事宜。一个月后复查时,X光显示:骨痂丰富,轻度成角畸形。家长带着明晨于当日又到骨伤医院就诊,检查结果和之前一致。后来明晨家长提出赔偿要求:养伤期间共花去医疗费368元,明晨父母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6450元,因"轻度成角畸形" 还需后续治疗,明晨家长要求一次性賠偿2000元。明晨父母与幼儿园及翔成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幼儿园和翔成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8818元。

翔成父母认为,翔成入园意味着家长已经将翔成及对其的监护责任托付给幼儿园;翔成在幼儿园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可能直接行使监护人责任,只有幼儿园才能监护孩子,因此家长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此事件到底谁是直接责任方?
2.翔成的父母对明晨的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3.教师在这件意外事故中负有什么责任,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4.此事件给了我们怎样的启示?
 
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安全因教育活动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则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幼儿园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遭受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关。

另外,《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

据此,在上述案例中,明晨的伤害是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园内不能推挤)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翔成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为翔成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能全部推给幼儿园。
 
教师在孩子如厕、喝水时没有加紧看护,因而导致孩子碰撞,说明教师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责任,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教师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是鉴于教师以及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高效、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及时救治、联系并告知家长、办理保险索赔业务等,幼儿园作为法人应代表教师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幼儿园负责人应给予教师适当的理解,减轻教师的心理压力,切忌指责、批评教师。

幼儿伤害事故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大而言之,是涉及、幼儿园、社会和家庭和谐的问题;小而言之,是涉及法律、伦理和教育的学理问题。明确幼儿园与孩子的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确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是解决问题的现实出路。只要办学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不可回避也是无法抗拒的现实。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渠道,导致受害幼儿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给办学者背上沉重的包袱,制约了幼儿园正当教育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机构,对由于事故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又无法对家长的埋怨置之不理;另一方面社会又普遍同情处于弱势的受伤害幼儿,法院判决或多或少都会受到这种心态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幼儿伤害事故成了一个十分敏感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解决幼儿伤害事故这一问题时应当树立两个出发点:既要立足于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给幼儿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同时又不能让幼儿园承担的赔偿责任泛化,使幼儿园能够按照教育本身的规律做好教育工作。

为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幼儿园应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建议如下:

1.落实安全制度,预防安全事故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制度,如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设施安全检査制度、食品定点采购制度、幼儿一日生活常规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且要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组织教职工学习、提高认识,使安全责任深人人心。此外还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还要把安全工作细化到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中,落实到人。

2.优化生活环境,减少安全事故

幼儿园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一切想着孩子"的原则,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如幼儿园建筑物的设计、建筑和装修应符合孩子的安全需要,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死角;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要求;班额按规定控制,使教师能够关注每个幼儿,并让幼儿有充足的生活、活动空间;户外活动场地的大小、结构要符合幼儿年龄特点。

3.加强幼儿的体育锻炼

幼儿平衡能力差、动作反应不灵敏是他们常摔跤的主要原因。加强平衡能力的练习及其他基本动作如走、跑、跳、攀、爬的练习,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是减少幼儿摔伤的有效措施。这些基本动作的练习应根据幼儿的年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幼儿园应经常组织孩子们参加一些像跑步、拍球、郊游之类的户外活动及需要开动脑筋的游戏,以活动促发展,幼儿运动能力增强了,动作协调了,自然就会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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