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的亮亮(化名)就读于塘厦镇某幼儿园,在一次跟随幼儿园老师进行早教游戏的过程中,亮亮摔倒在地并致使右手骨折并致九级伤残。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园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判令其赔偿亮亮一家共计11万余元。 2012年4月11日上午10时,塘厦镇某幼儿园教室内,老师带着小朋友们进行《蒙氏数学》(数量的守恒5以内)分组教学。小朋友跟在老师身后一起“走线”,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在“走线”过程中,亮亮摔倒在地,致使右手粉碎性骨折。亮亮被送进塘厦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转院至南方医科大学住院治疗17天,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得知鉴定结果后,亮亮的父母认为其是在幼儿园期间受伤,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遂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园方则辩称,幼儿园已开办多年,幼儿园的教学设施、教学流程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学内容设置合理,提供班务日记、《蒙氏教学》流程、事情经过说明等证据佐证已尽安全保护义务。且幼儿园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送亮亮到塘厦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已尽人道主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保障校园内儿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校方应当承担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 在此案中,幼儿园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教学活动是在安全的场所、课程内容清晰、现场有老师维护秩序,但是无法证明对幼儿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在教学活动过程做好预防措施。“走线”的动作要求“前脚跟抵着后脚尖一步一步往前走”,此动作对于4岁的幼儿有一定难度和危险性。除此之外,幼儿园方面没有做好避免幼儿因失衡、动作不协调或者相互之间的碰撞可能发生伤害的保护措施,没有完全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法院最终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校方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亮亮11万余元。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代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