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记者从常山县教育局获悉,该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对幼儿园的分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成本构成、管理权限、票据使用、退费、减免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幼儿园只可收取三项费用,分别是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代管费、伙食费,除这三项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有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它费用,则属于乱收费,可拒绝支付,也可向物价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另外,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 通知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常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与公办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的原则,由幼儿园确定,并在实施一个月之前报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园实际自主确定,并在实施一个月之前报县物价局、教育局、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通知还规定,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