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虽然他们在家里也经常磕磕碰碰,但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家长却很少能够冷静地对待。为此,教师天天提心吊胆,只怕孩子出事。为了减少伤害,有的教师消极防范,限制孩子到户外活动。即使在户外,也不许孩子自由活动。然而,消极防范是不利于幼儿发展的下策。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幼儿伤害事件的起因,从而积极预防伤害的发生。一旦发生伤害事件,也要理智、合理地加以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幼儿园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序地开展工作。 一、幼儿伤害事件的起因 1.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 3 至6岁儿童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幼儿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运动水平比较低,动作的协调性差,所以走路摔倒、弄伤自己是常有的事。而且幼儿的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不能灵活作出相应的反应,比如在奔跑过程中遇到其他幼儿迎面而来却不知躲闪。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幼儿对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无法预见,如有的幼儿在滑梯上推小朋友,有的幼儿不顾跷跷板那一端的小朋友自己突然走开等等,都是幼儿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什么后果的表现。此外,幼儿好奇心强,对周围事物感兴趣,他们东跑西窜,样样都想触摸、试探一下,但由于幼儿动作不稳,又缺少生活经验,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因此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2.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有些幼儿伤害事件是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比如,食堂不注意卫生或者食物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幼儿食物中毒。门卫管理不当也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如幼儿趁传达室无人之际,溜出幼儿园而走失。 3.幼儿园的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 如,有的幼儿园的室外大型玩具是铁制的,幼儿在活动时稍有不慎就可能撞伤。有的幼儿园将跷晓板安置在水泥地上,孩子不慎摔下造成脑震荡。有的幼儿园幼儿的用具用品放置不当,孩子需登上凳椅才能拿取,在上下凳椅时不慎摔伤。有的幼儿园建筑不合规范,台阶过高或栏杆过低,极易发生幼儿伤害事件。 4.幼儿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 玩忽职守与工作责任心不强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玩忽职守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幼儿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伤害的实例很少,更多的是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伤害。如某教师领着小朋友到园外散步,一名孩子中途离开队伍回家,直到家长将孩子送回幼儿园,该教师才知晓此事。如果这名小朋友中途迷路,后果不堪设想。某班两名幼儿趁教师离开教室之际,跑到操场上追跑,不慎摔伤。幼儿在户外活动,教师聚在一起闲聊,幼儿因无人保护而发生伤害,等等。 5.教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教师侮辱幼儿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幼儿午睡时尿床,带班教师打其屁股;某幼儿不愿意睡午觉,教师拿缝衣针吓唬;某幼儿不守纪律、好动,教师罚其站在教室外思过,这名幼儿自行去滑滑梯,不慎碰伤,等等。 6.幼儿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 有些事故是由于幼儿的体质特殊或者疾病突发引起的。如幼儿先天性心脏病复发就属于此类。这样的伤害是意外事件,是幼儿园不可预见的。 二、幼儿伤害事件的预防 1.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幼儿园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具体地说,幼儿园应该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并对幼儿身体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教师要将幼儿的身体特征记录归档,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的异常变化。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应实行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实行食品、药物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摔伤、烫伤、走失、溺水、中毒、吞食异物或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等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应重视晨间检查工作。晨检对于发现问题、排除不安全隐患有着积极意义。 2.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幼儿园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等。 幼儿园的电源开关或者插座应该装在离地面较高处,使幼儿不易碰到。房门最好向外开,关门装置不宜使用弹簧。窗户的高度要符合要求。栏杆设置、楼梯的台阶高度、幼儿活动场所的布置、幼儿活动器械的配置等都要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幼儿园的厨房应该卫生整洁,尽可能设备完善,生、熟食必须分开。对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器材、用品等要定期检查、维修。 3.确立高度的责任感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该时时、事事以幼儿为中心,本着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的宗旨,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传达室管理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幼儿在园期间关闭大门,绝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做好来客登记工作,密切注意幼儿的出入。有条件的幼儿园最好每个教室装一台电话分机,以便及时联系。幼儿的接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接──教师将孩子交给家长;送──家长将孩子交给教师。孩子最好由专人接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人,家长应事先通知教师。 家长没有通知,而放学时换了别人接孩子,即使幼儿与该人熟识,教师也应该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再作决定。食堂工作也很重要,要绝对保证食品卫生,坚决抵制三天食品,及时处理过期的、不洁的食物,餐具要及时消毒,食堂环境要保持整洁,聘用食堂工作人员要符合有关要求。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需要用车的话,应该到有关单位租车,不能超载。有的幼儿园向家长单位或者有关系的单位借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幼儿园因为是无偿用车,碍于情面,处理起来很麻烦。如果是租车,幼儿园与出租单位构成合同关系,出租单位有将乘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由于出租单位的过错发生事故,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教师在工作中要特别细心,进出教室随手关门。不要将床、桌子、椅子放在靠窗口的地方,以防幼儿爬窗跌下。往墙上贴宣传画不要用图钉。幼儿午休时要加强巡视,注意幼儿踢被或者蒙被睡。尖头剪刀、小刀、缝衣针、纽扣、豆子等不能让幼儿玩(特别是小小班、小班的幼儿),以防刺伤、误吞或进入呼吸道。热水瓶不要放在幼儿够得到的地方,以防烫伤。外用药和内服药要分开安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药瓶要有明显标签,以免孩子误服。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班级,如果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该请别的教师代管。在活动中,教师要注意保护幼儿,而且要随时清点人数。平时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幼儿伤害事件的处理 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特殊情况下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不要承担责任视幼儿园有没有过错而定。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幼儿园可能涉及的主要有三种情形:污染环境、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对此,《民法通则》和《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必须明确的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一旦发生伤害,首先应该根据责任大小由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才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实际损失。由于教师虐待、体罚而导致幼儿伤亡的,教师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伤害事件,幼儿园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刑法》等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责任人可能被解聘,可能被取消教师资格,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