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园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以往遇到这些情况,幼儿园不管是否应负责任,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采取赔偿等私了手段来解决问题,幼儿园和家长双方都觉得委屈。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幼儿监护人及幼儿园都迫切希望对幼儿在园的伤害事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公正的解决。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类型及其成因、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其相应的对策,具有现实的意义。幼儿园事故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
通过调查,幼儿在园伤害事故常见的成因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因设施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幼儿刮伤、摔伤、死亡。幼儿园的围墙、门窗、楼梯及室外大型玩具(滑梯、攀登架、秋千、转转车等),因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幼儿园如未及时修理、更换已经破损老化的设备,就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轻则伤其(幼儿)皮肤,重则危及生命。如某幼儿园小班幼儿在户外滑滑梯时,因木制滑梯上有一突起的生锈铁钉,而导致一个孩子的臀部、大腿处形成一条整齐的裂口,血流不止。又如某乡村中心幼儿园围墙(泥墙),因年久失修出现裂缝、墙体剥落等安全隐患,一天突然倒塌,当场压死两名正在危墙边玩耍的幼儿。
因教师及保育员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教师及保育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对幼儿身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教师及保育员在教育保育过程中的行为失误(如对幼儿身体及心理的体罚),对幼儿身体及其心理造成的伤害。如某幼儿园的一位带班教师配合常识课教学,组织幼儿到园旁的居民住宅拾落叶,几个孩子在活动中淘气捣乱,教师罚他们站在墙角下。活动结束后,教师却忘了把他们带回教室。放学时,家长接不到孩子,教师才想起来,急忙去找,好在孩子们仍站在墙角下,但他们全身上下多处被蚊子叮咬,肿起大包,此事引起家长极大不满。保育员的工作失职常见的案例有:
保育员送饭时烫伤幼儿、粗暴对待幼儿(如责怪常尿裤的幼儿)、把幼儿遗忘在寝室等。如某幼儿园的保育员带领午休起床的幼儿到活动室活动,走时没检查幼儿是否都已起床,就把门给锁上。不料寝室里还有一位熟睡的幼儿。该幼儿醒来后发现只剩下自己,恐惧得大哭大叫。可寝室又离活动室太远,保育员、教师都听不见哭声。幼儿情急之下爬上窗户往下跳,园长发现后,连忙抱他到医院检查。万幸的是,孩子跳在草地上,并无重伤,这起事故因偶然的因素才没酿成大祸。
因医务人员的疏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主要有:打错预防针、吃错药;对突发事件缺乏应急措施等。如某幼儿园的医生给幼儿注射“流脑”预防针,因人多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区分措施而导致幼儿被重复注射,事后园长家长都非常担心,多次带幼儿咨询有关医生。由于没有临床验证,医生也无法对幼儿是否有后遗症作明确判断。从此以后,家长整日忧心忡忡,每次孩子生病不舒服,都怀疑是因为重复注射的结果。为此,经常找幼儿园论理,给园长及教师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了幼儿园的正常工作。又如同样是烫伤事故,有的幼儿园医生处理方法得当(让烫伤的幼儿实时在自来水下冲),而有的幼儿园医生却急着把烫伤幼儿衣服剥下,从而造成幼儿更大痛苦与后遗症。
因门卫制度不严导致幼儿被人拐骗。许多幼儿园的门卫及幼儿接送制度主要是通过通知、告示等形式,缺乏系列的以文字形式出现的规章制度。家、园双方对接送幼儿都没有提出很严格的要求,家长接送幼儿较随意,有的临时叫人来接,有的提前来接,有的没与老师打招呼就接走孩子。这些管理上的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幼儿年幼无知,或假冒幼儿亲戚、或谎称幼儿父母发生意外事故等形式将幼儿带走。因幼儿自身原因导致突发性的伤害事故。幼儿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突发性的伤害事故主要包括:幼儿的先天性疾病,如癫痫、先天性易碎性骨折、先天性无排汗功能等;幼儿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家长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家长为孩子购买了有安全隐患的衣物或学习用品等。如某园小班小朋友在午饭后突然呕吐,口吐白沫,翻白眼,四肢僵硬,倒下不起。园领导及保育员立即将之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该幼儿患有癫痫病,如不及时抢救,随时有生命危险。向家长了解后,才知该幼儿的患病属家族遗传,随时会发作。家长怕孩子进不了幼儿园,所以隐瞒了病情。幼儿园发生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是幼儿。
幼儿园规章制度作为教职工的行为准则,直接关系到他们对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实体上合法,即在具体条款的内容上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其次在程序上也要合法,即具体规章制度实施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幼儿接送制度,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园方与门卫、园方与接送幼儿的家人均可签订责任书。与幼儿家人签订责任书的内容可包括严格规定接送幼儿的人、接送时间、注意事项等。又如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内容应包括入园和在园期间幼儿健康状况,幼儿如果有特殊体质,监护人应及时与园方联系、说明。否则,幼儿园在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形下发生事故,后果由监护人自负。签订责任书有利于家、园双方在思想行为上引起高度重视。定期检查幼儿园的活动场所、设施,及时排除隐患。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存和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2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第34条明确规定园长主要职责之一:“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园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制定的安全标准和规格要求;玩具材料必须无毒、安全;保证幼儿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暂时停用并及时汇报,待修理或更换后再使用。
设置安全教育课程,提高幼儿自护能力。每个人都应珍惜、关爱生命。通过探索性主题活动,幼儿了解有关安全知识,并在实际生活中学会应用。如通过创设情景“班上来了陌生人”,了解幼儿在突发情景中的反应,并通过讨论、介绍有关事件,使幼儿不仅从思想上,还从行动上知道跟陌生人走的危险性。家长也应配合幼儿园,在日常生活中不失时机地对幼儿开展安全教育。如教孩子熟悉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道路及沿途标志,了解有关火及电的知识,在家正确使用各种电器,认识学会使用求助电话等。
通过家园配合, 共同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得不到及时照料或错误的照料而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员工,尤其是园内的医生,都应学习简单可行的应急救护知识及措施。当事故发生后,能正确护理幼儿,并及时通知家人,幼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如没有及时通知,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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