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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示学校幼儿园不得收费

时间:2013-08-31 11:37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贾晓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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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贾晓燕)昨天,市教委等五部门下发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通知要求深入治理义务教
  本报讯(记者 贾晓燕)昨天,市教委等五部门下发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通知要求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外,其它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择校费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每名学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高校招生不得“点招”考生,不得超研究生自筹计划录取学生并收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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