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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该为幼童饿死家中事件负责?

时间:2013-07-01 10:31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衣依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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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五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使幼童饿死家中事件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是早该变革的救助机制把她们推上绝路 南京江
  6月27日,五名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使幼童饿死家中事件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是早该变革的救助机制把她们推上绝路
  南京江宁区泉水新村的一居民家中,1岁的女孩李梦红躺在床上,3岁女孩李梦雪则躺在卧室门口。两具尸体已腐烂风干,臭味熏天。
  人们在扼腕叹息的时候,是否还知道,两个稚嫩可爱的小生命是在“饿得趴在马桶里吃粪便,光着屁股,整夜拍着门喊着妈妈”的情景下离开这个世界的。这怎能不令人痛彻心扉、肝肠寸断!
  人们纷纷指责因涉毒被判刑入狱的父亲,痛骂因吸毒成瘾而一次次地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的母亲……而我却痛心疾呼:是早该变革的救助机制把两个稚嫩可爱的小生灵推上不归绝路!
  在小梦雪和小梦红惨遭家庭弃养的日子里,她们的生存状况触目惊心。在乍暖还寒的早春,小梦雪光着脚、满身大便、赤裸着上身,跑到大院里,“头上都长蛆了”。小梦红则明显营养不良,1岁了还只会爬,屁股只有巴掌大,尿不湿不换导致下身溃烂。孩子的太奶奶丁春秀向警方报案时提出,把重孙女送到孤儿院。警方让她去找社区,社区却答复:她们有爹娘,孤儿院不收。
  其实,锥心之痛何止此例!2003年,成都3岁的小女孩李思怡以几乎相同的方式离开人间。她有一个同样吸毒的母亲,面对的是一个对她的哭闹与求救同样漠然的世界。2012年,毕节市流浪街头的5名10岁左右的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在全国,吸毒父母残害虐待未成年人的各种令人发指的事例更是频频曝光……
  惨案频发,暴露救助制度之殇,亦乃文明社会之耻。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儿童救助保护体系极不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而当下,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机构只收养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孤儿,并且对孤儿的认定门槛较高。试想,如果我们有了很好的救助机制,小梦雪、小梦红,小思怡,毕节5名流浪男孩的生命之花会那么轻易地凋谢吗?
  世界一些发达国家都设有儿童福利局,我国台湾地区的“阿尼色弗儿童之家”服务对象也包括难以被家庭照顾的儿童。可喜的是,日前,民政部将在昆山、海宁、洛宁和深圳4地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儿童群体将分成4个层次和不同类型,并依类型按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这对于被弃养的少儿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我们期盼国家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儿童福利法律法规建设,能够避免悲剧重演;能够为那些被弃养的少儿们的生命之花,扎起坚固的栅栏,洒上阳光和雨露!(司马厚德 媒体评论员)
  法律的不放弃应是她们最后的“救生圈”
  南京两名幼童被吸毒的妈妈弃在家中而活活饿死,此前的几个月中,邻居、民警、社区和亲戚都曾做出他们自认为称职的努力,一直在救助她们。然而,在我们这个有许多人都在为营养过剩而苦恼的并不贫穷的现实社会,一个3岁一个1岁的两名女童还是在众人温暖的目光中饿死家中。因此,尽管她们弱小的身躯已经风干多日,受不住内心煎熬的市民还是在这家的门上挂了玩偶和菊花,以示哀悼、忧思和愤怒;尽管有媒体在尽力寻找和宣传那些曾经有过的温暖并写上报端,还是有五名来自不同地区的女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女童母亲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真实情况。这或是两个幼小的女童用她们的生命换回的社会法制和伦理的觉醒。我一直心怀愧疚地想,或许这一次两个女童用她们生命换回的觉醒,会在我们渐渐麻木的心灵世界打开一个能够照进良知和责任的天窗。真不该说谢谢她们,但愿天堂里没有饥饿,没有麻木,没有法律和伦理的欠缺。
  但是我们还是要把目光移回社会现实,为了今后在我们的生活中永远不再发生这样的惨剧。没有必要再把愤怒发泄在那个不称职的母亲身上,因为她是个吸毒者。众所周知,她这样的人在现实中属于有限行为能力和有限责任者,因为他们实际上是处在病态。然而,一个母亲可以放弃自己的儿女,但社会不该放弃每一个生命,尤其是还没有行为能力的幼童。令众人不满的是,从现行法理来说,当幼童的父母不能正常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时,社区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就应该是她们的直接监护人,因为社区和当地的相关部门被法定地赋予了监护监督权。在没有及时由他们提出更换监护人之前,监护监督权的拥有者就必须肩负监护人的责任,责无旁贷。现在两个女童因饥饿逝去了,却一古脑儿地把责任和愤怒都推向那个病态的吸毒妈妈,实际上是相关部门在推卸责任。众人的愤怒就在于此,那个吸毒的妈妈尚可因病态减责,而相关部门却不能把自己放在和吸毒妈妈同等的责任地位。五位女律师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就是要代公众探究相关部门的另一种病态,但绝不是要为他们减责。
  如果相关部门依据现有法律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更换监护人,这两个小生命就不会逝去;如果相关部门在未更换监护人之前,意识到自己是天赋权力、有第一责任的法定监护人,这两个小生命也不会逝去。法律的不放弃应是她们最后的“救生圈”,而这个最后的“救生圈”至今还被绑在失责的船舷上。(黄渤海 特约评论员)
  追责
  过度依靠孤儿院或会增多抛子行为
  幼童饿死家中事件发生后,有舆论认为,孤儿院因强调两个幼童尚有父母而拒绝接收是造成惨剧的原因,这个观点有些偏颇。
  社会福利院收养儿童国家是有详尽规定的,像这两个幼童的情况,福利院按照现行规定确实可以拒收。有人认为,两个幼童的母亲因为吸毒已经丧失监护和抚养的能力,对这样的特殊情况福利院应该收养。但是如果开了这样的先例,那么现在有一些父母因为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不仅可以不加检点,反而会更加放弃自己的责任,把更多不该进福利院的儿童送进福利院。这不仅会造成更多儿童进入福利院,增多社会上的抛子行为,也不利于有行为缺陷的父母改正自己的恶习,实际上是对无德行为的放纵。
  儿童成长问题是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有父母的儿童被送进福利院表面上看是儿童有人照料了,实际上对儿童的成长不利。儿童成长不仅有穿衣吃饭的问题,更有亲情和家庭环境的需要,所谓“再丑也是父母,再穷也是家园”的民间伦理思想是应该被充分重视的。有有缺陷的父母也比没有父母要好。大部分有缺陷的父母会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逐步改掉自己的恶习,部分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如果过度依靠福利院收养这些儿童,会起到加速使这些父母彻底放弃自己责任的负面作用。另外,有父母的儿童被送进福利院,即使他们的物质生活能有保障,但会给这些孩子心中留下抹不去的阴影,他们不仅会对他们的父母留有仇恨心,也会对社会不满,甚至自暴自弃,社会会增多问题公民,这是很危险的。
  就幼童饿死家中的案例来看,实际上可以避免惨剧发生的因素还有许多,比如,幼童除了父母还有别的亲属可以依靠,社会管理部门可以用变更监护人的方法改变幼童的处境,而把问题只归咎于福利院不收幼童是有失公允的。再者,即使没有更换监护人,当地公安部门和社区应该强化对幼童的生活干预,也能避免惨剧发生。(宋茂玉 社区工作者)
  社会法治路径亟待拓宽
  又是吸毒母亲,又是幼儿饿死家中,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警察抓走吸毒母亲,她的一个三岁幼女被锁在家中,活活饿死在卧室门后。这些幼童饿死家中事件强烈触动公众内心,令公众潸然泪下。
  逝去的这些小生命真的很无辜,可是如果她们活着呢?如果让她们活下来,吸毒母亲会改好吗?如果不能改好,那么这些幼童今后的成长经历就犹如长满荆棘的崎岖之路,她们或许要经受更多的苦难,包括无人照料、看人冷眼、被社会歧视、懂事后因为有这样的母亲而自卑等等。现在她们被饿毙的是躯体,而未来她们被饿毙的则可能是灵魂。假如让她们在这条长满荆棘的崎岖之路上走下去,或许是更大的灾难。如果现在逝去幼童的眼睛里除去对妈妈和食物的渴望,几近清净如水;而让她们在长满荆棘的路上走下去,当她们的灵魂被饿毙的那一天,我敢说她们的眼睛里一定会充满仇恨。
  不要指责我冷血,我不是想说她们如今的死值得庆幸这样的混账话。我只是在为未来可能出现的这样的儿童找寻一条没有长满荆棘的路。一个孩子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但是社会有让每一个孩子都最大限度减少苦难最大限度得到幸福的责任。在吸毒人群逐渐扩大的当下,如果有这样一条路,不幸碰到无德父母的孩子就可以少受苦难。有吗?有!那就是社区戒毒和与之配套的相关社会管理措施。
  2008年实施的《禁毒法》和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有规定,像上述吸毒母亲这种情况,应接受社区戒毒。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有了社区戒毒,幼童不会饿毙家中,吸毒母亲或会逐渐改好,幼童今后的路也会比较好走。但社区戒毒至今还几乎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所以,幼童饿死家中的事件发生后,除了要依法追责外,我们应该看到,社会法治路径亟待拓宽,社会管理措施亟须完善,这或是幼童饿死家中事件对社会法治与管理的一次惨烈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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