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幼儿园将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幼儿园定级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核定,民办则报物价部门备案。 我省正式废止《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同时修改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等12件政府规章。 昨日省政府公布了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此次政府规章的废止和修改,是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背景下,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对有关规章进行清理。 省政府废止的规章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60号)辽宁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89〕111号)辽宁省家庭接生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7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办发〔1998〕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 (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37号)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2003年1月1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5号) 省政府修改的部分规章 将《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幼儿园定级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核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办园审批机构及同级价格部门备案。 ” 将《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省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将《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