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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兴趣班不得收费

时间:2013-10-30 11:40来源:云南网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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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幼儿园开办兴趣班或亲子班并收费,似乎已不是新鲜事。不过,今后这种现象将受到限制。 正在公示的《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幼儿园不得在 保教费 外
     一些幼儿园开办兴趣班或亲子班并收费,似乎已不是新鲜事。不过,今后这种现象将受到限制。

     正在公示的《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不得以兴趣班之名另行收费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向社会公示。该《细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细则》提出,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幼儿园,可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其中,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票据。幼儿园收取伙食费使用税务票据,代收费票据由提供服务单位出具。

     《细则》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具体执行的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规定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
  
     其中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此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收了保育费不得再收住宿费

     《细则》提出,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保教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此外,幼儿入学后转园、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所收费用。

     同时,伙食费按月结算,累计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伙食费按当月所缴费用的一半退还。累计就餐天数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予退费。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停课的,应该扣除幼儿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计退相关费用。

     幼儿园应家长需求在周六、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日计收,具体按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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