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的快乐时光,是阳光灿烂的日子。但新闻传播中,未成年人受意外伤害的消息,却不绝于耳,很令人扼腕。近日更有媒体披露,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过去5年广州儿童死因监测显示:2008年-2010年,每20个广州户籍儿童伤害死亡事件中就有7例发生在家庭,占35%,比公共场所地点的发生率,高出一两倍。这数据令人吃惊,意味着在家庭当中,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存在缺位的问题。
带孩子是为人父母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怎么带孩子,却很可能因人而异。传统上我们对带孩子的认知,一直认为“有爷生、有乸教”,就是最好的孩子养成典范了。国人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通常强调“子不教、父之过”,更多在养成哲学当中,强调父母对孩子心智上的培育,对孩子除了强调血脉相承生物学关系之外,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或者规范,把保障儿女的人身安全,提升到为人父母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上。 在现代的法律框架中,父母除了有血缘传承关系之外,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有一个常常被忽略或者不被强调的角色,那就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在法律意义上,监护人的义务,首先就是保障未成年人不受任何侵害。故而,倘若未成年人脱离了监护,或者在监护人的监护环境之下受到伤害,无论怎样的意外,其实都不应当看作是意外,而是监护人社会义务的缺失,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或者地区,未成年人遇到家庭意外,往往都要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追究,从训诫到经济处罚到判刑以及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不等。 然而,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但是,除了家暴虐待的案子外,鲜见有未成年人出现家庭意外之后,由公诉机关或者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出面要求法律追究监护人监护不当的责任的,更谈不上对监护人责任的追究。事实上,未成年人家庭意外伤害比率高,跟家长们“带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不到位是有直接关系的。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所以,作为家长和负直接责任的监护人,肩负的不仅有家庭责任,还有社会责任,为社会的未来的成长保驾护航。 为此,只有多管齐下,才有可能提高家长的这种社会责任意识,一是在社会教育当中加强父母安全意识,特别在社区公共教育中加强对父母家庭监护的辅导。二是在立法当中加大对监护人责任事后追究的力度,在实践中真正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确立起来。三是在社会公共保障当中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当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时,由社会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承担起来。带孩子这件事,非同小可,在成熟的社会,带孩子是严肃的监护责任。(唐螂) |